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