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