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