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