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