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开展校准工作;
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开展校准工作;
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