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开展校准工作;

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