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