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