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伪造数据;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