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伪造数据;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