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八、 业外活动 第八十七条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八十七条 八、 业外活动 第八十七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