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执行当事人请求和解

及时将和解请求向对方当事人转达,并以适当方式客观说明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促成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

当事人拒绝和解的,应当继续依法执行;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书面和解协议并归档,或者将口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