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

对一般文字差错或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

对重要文字差错或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