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五、 文书制作 第五十三条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五十三条 五、 文书制作 第五十三条 法律条文的引用 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引用法律条款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 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 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