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对审判程序及审判全过程的叙述
准确叙述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诉讼参加人到庭等情况;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
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应当写明追加、变更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应当如实叙述审理管辖异议、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延期审理等环节的流程等一些重要事项。
准确叙述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诉讼参加人到庭等情况;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
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应当写明追加、变更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应当如实叙述审理管辖异议、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延期审理等环节的流程等一些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