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质量责任的承担

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有次要责任;

对裁判文书负责审核、签发的法官,应当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