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格式和规范,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文字精炼;
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反映多数人的意见。
严格遵守格式和规范,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文字精炼;
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反映多数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