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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辖和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法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参与惩戒事项调查、审查人员的回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对惩戒事项的调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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