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法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本人是当事法官或当事法官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调查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法官办理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