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据 第十七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第二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拷贝复制或者进行镜像备份。 第二十二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