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案件当事人陈述;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密级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