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证据 第十九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据 第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