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靠泊管理 第十六条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靠泊管理 第十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