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第十八条 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能力核定的码头,应按交通运输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按原…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