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靠泊管理 第十三条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靠泊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