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九条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九条 对因港口生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经复核,可允许接靠上浮2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并从严控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