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八条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八条 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根据以下要求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 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 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 系靠泊要求。 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