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根据以下要求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

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

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

系靠泊要求。

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