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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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