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带出管理区的携带物的合理数量,以海关认定的数量为准。 第二十三条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的检验检疫,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的检验检疫单证。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以及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物适用的检验检疫单证,… 第二十四条 进出管理区货物的检验检疫,按照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检疫免收检验检疫费,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收取查验费或换证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