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带出管理区的携带物的合理数量,以海关认定的数量为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