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时,应由携带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