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时,应由携带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