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时,应由携带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旧物品需运出管理区的,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凭环保部门证明申报,并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疫及卫生处理,运出… 第十二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运出管理区的,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的卫生处理证明,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第十三条 不属于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和生活垃圾,不得运出管理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