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运出管理区的,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的卫生处理证明,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