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九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九条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在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