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管理区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