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进出管理区货物的检验检疫,按照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检疫免收检验检疫费,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收取查验费或换证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