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