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