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