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