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