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