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