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改变组织形式;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章程;
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或分立;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改变组织形式;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章程;
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或分立;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