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