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