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