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