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