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据本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至10年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