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答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